发包人为国有单位,但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造价须经造价站审核,现发包人要求结算以造价站审核结果为准,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110网律师
观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并不否定双方约定的效力。虽然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中要求对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结算应提交造价部门审核,但该种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行政监督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的对象也仅为发包人这一国有单位并不包含承包人。在合同未将行政监督管理的结果约定到合同中,发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接受该种行政监督行为。因此,发包人无权要求双方的结算以审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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