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发包人为国有单位,但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造价须经造价站审核,现发包人要求结算以造价站审核结果为准,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110网律师
45、发包人为国有单位,但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造价须经造价站审核,现发包人要求结算以造价站审核结果为准,是否合理?
观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并不否定双方约定的效力。虽然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中要求对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结算应提交造价部门审核,但该种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行政监督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的对象也仅为发包人这一国有单位并不包含承包人。在合同未将行政监督管理的结果约定到合同中,发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接受该种行政监督行为。因此,发包人无权要求双方的结算以审核结果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