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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户口未迁出买房人获违约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前妻户口未迁出买房人获违约赔偿
案情
早在2008年,梁某就购入了现在的房子,由于梁某家在外地,大学毕业没多久,是单身,户口也在外地没有迁入上海,所以当时购房时,对于户口问题也没关注。但是在中介公司的建议下,梁某与原产权人沈某在买卖合同中也约定了,在过户之前,沈某将该房屋内的所有户口迁出,若未迁出,则沈某向梁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到了2009年初,经常有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前来梁某的房屋处,称有朱某的户口仍在该房屋处,因朱某欠信用卡的钱,所以到该房屋处查看朱某是否在,并要求朱某偿还欠款。之后,梁某前往派出所查询,得知该房屋处仍有房东沈某的妻子朱某的户口未迁出。之后,梁某找到了原产权人沈某,沈某称在出售房屋时其已与朱某离婚,也没有什么联系,所以自己现在也找不到朱某,没法将朱某的户口迁出。 20095月,梁某依据买卖合同将沈某告上法院,要求沈某赔偿违约金3万元。
律师分析
梁某与原产权人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就约定了户口的迁移问题,事实上,显然是沈某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未将前妻朱某户籍迁出,而且时至起诉之日朱某的户籍仍未从该房屋内迁出,所以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金额,双方买卖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所以梁某要求沈某支付逾期未迁户口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沈某向梁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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