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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无效皮革面料外观设计

发布日期:2013-03-17    作者:mumu律师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3月案例分析——无效皮革面料外观设计
一、基本事实:
    2010年,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XX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涉及产品名称为“皮革面料”的993XX578.6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7年5月10日,简要说明要求保护色彩。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的理由是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供了以下证据:2005年的产品宣传材料整本原件,内有使用该外观设计的手提包照片。 
二、争议焦点:993XX578.6号专利是否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如何判断?
三、法律分析:
    1、对比文件所示手提包面料与该专利所示面料属于同类别的产品。
    2、两者所示面料的色彩相同,所示的单元图案及其排列、连续方式均相同。
    3、产品宣传材料所示手提包照片早于993XX578.6号专利的申请日前公开。
    综合以上两点,993XX578.6号专利应为无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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