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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凯立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以下简称“凯立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被称为“首开司法机关纠正证券监管机构审批上市程序的先河”,可谓意义深远。

  对这一案件,作为行政法学者,我的观点大致如下:

  一、公司诉其主管部门,乃是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揭开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史上崭新的一页。从此,“民告官”的实践得以广泛而深入地展开,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也因此而取得蓬勃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有权依照该法提起行政诉讼。“凯立案”实际上正是一件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该案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凯立案”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凯立案”的意义,主要在于其是“中国企业状告证监会第一案”。

  (一)作为第一案,“凯立案”改变了人们对相关诉讼的顾虑,实质上是对“民”可以告“官”即行政诉讼制度作了一个注脚。经过10年实践,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已经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尽管还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但正在向更加完善的阶段迈进。“凯立案”的意义就在于其向国人宣告:在举国上下崇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有关起诉主管部门就等于“自绝”后路的顾虑,是没有必要的。

  (二)作为第一案,“凯立案”引起了人们对审批制度的反思,实质上是向传统的证券监管体制发起了挑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包括证券监管体制在内的行政审批制度面临着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力,为了促进市场主体的竞争,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维持市场竞争的秩序,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准入标准,实行相应的规制,即使在极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问题在于政府不应包办一切。“凯立案”启发人们思考,证监会所广泛推行的预选程序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这实质上也是对政府职能的再认识,与中国目前的一系列改革息息相关,与行政审批的清理和整顿问题以及政府定位问题,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三)作为第一案,“凯立案”引起了人们对主管部门的工作规范问题的探讨。证监会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其行为却对凯立公司有着实实在在的负面影响。实质上,这里的问题是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问题。 “凯立案”为人们思考行政程序问题提供了一个实在而直接的契机。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只要行政主体的决定是侵益性或者不利的,就必须履行告知及说明理由的程序,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所要求的。和其他行政主体一样,证监会虽然有其行业方面的特殊性,但是,有关程序方面的义务,还是需要认真对待、切实履行的。当然,如果说在这方面还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实际上我们的课题也是非常明确的了——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的程序立法。

  (四)作为第一案,“凯立案”引起了人们对政务公开问题的思考。应该说,近年来,我国的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务公开的理念几乎普及到各个领域。然而,透过“凯立案”,人们发现,在证监会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暗箱操作”的嫌疑性。证监会的两份文件,对上和对下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这也昭示着应该在证监领域推行政务公开,完善游戏规则。

  (五)作为第一案,“凯立案”引起了人们对行政效率问题的探讨。凯立公司上市事宜,从报送申请开始,前后持续了近4年的时间。如此长时间的周折,不能不令人思考该审批制度的合理性。与前述放松规制的问题相辅相成的是,我们有必要在健全和完善证监会的管理机制,促进其更好地、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作用方面下功夫。这种问题的解决,当然有利于行政效能的提高,有利于建立高效、廉洁、服务的政府管理体制。

  (六)作为第一案,“凯立案”引起了人们对完善救济制度问题的思考。据媒体报道,凯立公司的起诉是经过一番波折的。这说明在事后救济方面,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的。如前所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历了10年的风风雨雨,而中国证券市场也走过了10年的历程。应该说,两种制度都面临着改革、完善和发展的课题。“凯立案”不仅使人们认识到规范市场和市场主体以及市场监管主体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出了行政诉讼如何适应相关领域行政争议的问题。

  (七)作为第一案,“凯立案”展现了法院运用新的判决形式,机动灵活地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新风采。我们知道,确认违法的判决,是新的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中国证监会退回凯立公司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就是对这种新型判决的运用。法院责令中国证监会恢复有关核准程序,并在限定时间内作出核准与否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高水平的司法审查权的具体运用,恰到好处地把握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界限问题。这是值得称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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