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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4年后妻子有身孕 丈夫申请离婚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110网律师
分居4年的妻子居然怀孕了,这让作为丈夫的王某如坐针毡,与妻子协议离婚,却又因为离婚的地点产生分歧。无奈的王某只得求助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法官的努力下,近日,王某终于在妻子生产之前,把婚离了。
  沉迷网络,恩爱夫妻分道扬镳
  王某是江阴人,1995年认识了前来江阴打工的张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8年爱情长跑后走入了婚姻殿堂,隔年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但好景不长,2009年春节后,妻子张某沉迷于网络,不久就发展到抛夫弃女,离家出走。王某多次寻找,皆无结果。2010年10月,听说妻子回到了东北老家,王某赶紧前往寻找,不料妻子态度坚决,不愿意与王某回家,几次三番下来,王某便不强求,回到江阴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
  2012年9月,王某再次前往东北看望妻子,却发现张某已与他人同居并身怀六甲,看着张某隆起的腹部,王某心急如焚,这婚姻关系还没解除呢,生下来的孩子岂不是还得挂在自己的名下?是可忍孰不可忍,他当即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欣然同意。
  一波三折,两地法官帮助离婚
  但问题随之而来,因两人当年是在江阴办理的结婚登记,户籍地也均为江阴,协议离婚要回江阴办理。但怀孕的张某拒绝跟王某回江阴,坚持要留在东北。劝说不成,王某回到江阴,向江阴法院的法官求助,要求跟妻子离婚。
  主持诉前调解工作的法官遂根据王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多次联系张某,均无人接听。因无法确认王某所讲的情况是否属实,前往东北的成本又过高,法官遂打通了张某现在居住地的人民法庭的电话,请求该法庭法官帮忙核实情况。
  在对方法庭的帮助下,承办法官终于联系上了张某,张某也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居住地的法庭,表示自己也一直想与王某离婚,但因有孕在身不愿意出远门。在两地法官的共同努力下,王某和张某终于达成了离婚协议,两人的女儿今后依然由王某抚养。
  法官说法: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个内的妇女的特殊保护。但它不是绝对的,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确有必要”一般指,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其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因此,尽管本案的张某处在怀孕期间,但人民法院仍然受理了这起离婚案。      本文由【泉州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www.fjlvshi.cn/【泉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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