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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离婚纠纷成因及对策探析

发布日期:2013-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婚姻、家庭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摘要】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又是家庭和谐的基础。近年来,农村地区的离婚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离婚在一定程度上不仅给家庭和孩子造成了伤害,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稳定,甚至还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据此,笔者以卫城人民法庭辖区内的离婚纠纷为例,就新时期农村地区离婚纠纷成因及对策进行初浅探析。
【关键词】农村;离婚纠纷;成因;对策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一、2012年度离婚纠纷的收案概况

  卫城人民法庭所辖一镇一乡,辖区内有57个自然村和1个居委会,总人口共计约7.6万人。2012年度卫城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255件,离婚纠纷案件218件,占全庭受理案件的85%。其中,女方为原告的占75%。

  二、农村离婚纠纷的成因分析

  1、一方外出务工,双方长期分居。

  贵州省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广大农村受地理、科技等条件制约,村民在家务农收入偏低,大多数劳动力人口不愿留在家乡,外出务工便成为大家的首选道路。但是,家庭和孩子又需要照顾,许多家庭便由夫妻一方留守在家,另一方外出打工赚钱。由于夫妻常年异地分居,相聚时间较少,为了填补内心的空白和孤寂,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感情上出现了背叛,从而导致彼此间感情逐渐生疏直至破裂离婚。此类离婚纠纷在卫城法庭的比重最大,尤其女方外出的情形偏多。

  2、一方家庭暴力,另一方不堪忍受折磨。

  家庭暴力是婚姻的阴霾,夫妻双方本应该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但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却屡见不鲜。在农村,由于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大男子主义意识强,在家庭中常常因一小点家庭琐事就对另女方拳脚相加,轻者皮肉伤,重者身体残疾。如在村民周某某诉徐某某的离婚纠纷中,周某某在家庭琐事因与丈夫意见产生分歧,丈夫便用农具将其手臂打伤致骨折。据当地村民称,由于其丈夫长期打骂,当地派出所多次出警调解无果,最后周某某才诉至法院。

  3、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吵闹。

  在离婚纠纷中,很多夫妻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之后发现性格差异大,日常生活中意见分歧大,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事后又无法进行沟通和交流。夫妻在长期冷战分居后,双方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导致无法共同生活而结束婚姻。

  4、一方犯罪入刑,被判长期监禁。

  犯罪不仅破坏安定的社会秩序,也会使完整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在农村,夫妻一方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另一方要独自肩负起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责任,尤其是男方犯罪被判长期监禁,女方又无固定收入的情况,女方在承受不住生活压力及内心的寂寞之苦时致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

  5、一方有吸毒、赌博等生活陋习。

  一个幸福的家庭,需要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如夫妻一方染上吸毒、赌博等不良陋习,另一方常常感到十分无助和痛心,家庭变得四分五裂,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也深受其害。在马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中,女当事人陈某某赌博成瘾,经常外出通宵赌博,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甚至不顾长期熬夜对身体造成的伤害,最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离婚。

  6、因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部分农民深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封建残余思想的毒害。他们认为,如果一个家庭没有男孩子,意味着家族血脉中断,左邻右舍也会嬉笑和轻视。这样封建愚昧思想致使许多农村妇女因没有生育男孩而遭受男方及亲属的责骂,甚至遭受殴打,女方在承受不住煎熬后最终选择离婚

  7、为获得征地拆迁等不正当利益而假离婚。

  近些年来,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农村许多土地因项目引进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有的村民为了多获得再次分配的宅基地或补偿款等不正当利益,不顾离婚之后带来的风险,夫妻双方到法庭协议离婚。

  三、农村离婚纠纷解决对策思考

  1、发展当地经济,鼓励外出务工村民家乡就业或创业。

  贵州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保护较为良好,党和国家对贵州经济的发展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2012年,国务院针对贵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专门出台了二号文件,贵州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机遇期,政府应鼓励广大外出务工人员积极投身到家乡经济建设的浪潮中来,帮助他们在家乡就业或创业。这样,外出务工人员既可以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又可以照顾到家庭和孩子,从而更有利于巩固夫妻感情和维护家庭的稳定。

  2、加强美德和法制等宣传教育,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

  目前,中国正处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社会的发展一定程度引发人们对传统婚姻观念改变,部分村民因受金钱、物质等利益的诱惑而缺失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他们不顾伦理道德,不择手段插足和破坏别人的家庭,不仅吞噬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形成的许多优良传统美德,而且践踏了现有的法律制度。所以,法官在巡回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对村民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法制等的宣传教育力度,破除部分村民封建愚昧思想,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

  3、强化人民调解,构建诉调对接机制。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农村地区矛盾解决的重要渠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村(居)内部的人构成,且多数为村(居)干部,他们比较熟悉村民家庭情况,对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比较了解。但在实践中,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没有利用好熟悉村民婚姻家庭情况的天然优势,对离婚纠纷调解力度比较薄弱,大部分离婚纠纷案件都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导致离婚纠纷案件占派出法庭案件比重大。所以,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对离婚纠纷调处的培训力度,构建诉讼与非诉相衔接机制,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员离婚纠纷调处常态化工作机制,引导群众通过非诉方式将离婚纠纷等矛盾化解在基层。

  4、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严格举证责任。

  在离婚纠纷处理中,法院作为裁判机关,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将可能决定一个家庭未来的命运。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较少,很多案件只有当事人的陈诉,法官在组织庭审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虽内心确信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形下,法官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双方的举证责任,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审慎判决离婚。

  5、建立诉前婚姻纠纷心理疏导救济机制。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由于信任缺失、经济负担、个性差异等原因,彼此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如何才能让夫妻双方正确认识和化解矛盾,法院可以尝试建立诉前婚姻纠纷当事人与婚姻家庭心理专家的沟通渠道,通过专家们专业的分析与沟通,消除双方的隔阂与分歧,引导夫妻双方正确处理矛盾纠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

  6、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努力构建美丽新农村。

  离婚不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更多是一个社会问题。离婚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去解决,法律只是事后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减少离婚纠纷更需要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和参与,如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教育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农民没有后顾之忧,“养子防老”等陈旧观念也会随之改变。农民的生活幸福,夫妻关系和睦,我们的农村也会变得越来越美丽。




【作者简介】
陈国江,单位为清镇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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