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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附 则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日益增长的公路交通出行需求,提高公路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所掌握或实地采集的公路交通数据和信息整理、加工后,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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