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是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现在追加借款金额,补充合同中约定“以原抵押物剩余价值担保”,是否需要到房管局变更“权利价值”的数额?追加的借款金额能不能享受到原合同抵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受否办理变更登记,在于你自己选择,但我国法律实行“登记对抗”主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做变更登记,那么当抵押人将房产剩余价值抵押给别人,并且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你增加的借款额度将没有任何有效担保,你会面临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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