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4    作者:袁翠律师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1210
云南省绿化委员会,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绿化委员会《关于核定云南省义务植树以钱代劳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我省现行绿化费执行(即全民义务植树以钱代劳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2]15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苗木费用有较大提高,义务植树绿化费用成本上升较快。为促进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精神和《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关于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年满18岁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缴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年满18岁的公民,按每棵树2.5元收取绿化费。
  二、根据国家全民义务植树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规定,上述绿化费收费范围仅限于城镇居民,不得向农民、军队、学生(含大学生)收取。企业下岗职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减免的,经核实并按程序报批后,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减免。
  三、各收费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专项用于绿化造林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云价非发[1990]150号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2]153号文件规定的绿化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OO一年三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