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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简易交付

发布日期:2013-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2013司考民法:简易交付。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司考资料,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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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5条)。

简易交付是指合同在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先行占有)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交付。《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例:2003年1月1日,甲方将机器租给乙方一年,在租赁期间即乙方依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双方协商买卖这台机器,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

解析:买卖合同7月1日生效时(买卖合同作为诺成合同,成立时生效),交付就视为完成(观念交付)。

此时:(1)所有权转移。(2)孳息的归属转移。(3)风险的负担转移。(4)甲方对乙方的租金只能收到7月1日。

例:答案:C.

(2004/三/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解析:因为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时候实现了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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