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试论夫妻共同财产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3-03-30    作者:杨影律师
    我国法律认为夫妻间存在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从理论上讲,保证合同是保证产生的基础,而合同是债产生的主要原因,保证合同成立后应当首先产生债务。因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儿女产生的债务求偿当然可以适用夫妻债务承担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且,《担保法解释》第36条使用了“保证债务”的概念,法律似乎也认为保证是债务。但问题恰恰在于,除《担保法解释》第36条外,《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其他条文未再出现“保证债务”的提法,而均使用“保证责任”一词。这不得不使人产生疑问:保证究竟是债务还是责任?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债务,为什么立法和司法解释如此偏爱“保证责任”而对“保证债务”忽略不提?对于保证的性质究竟是责任还是债务(或义务),抑或者兼而有之,学界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为责任,甚至是无债务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责任实质为保证债务。“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在我国《担保法》中称为‘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之中的责任,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保证债务与保证责任的统一。要说明保证是债务还是责任,必须首先确定债务与责任的意义。
通常法学界认同的观点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乃是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连接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的中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实现其民事权利的辅助条件。只有当债权人能基于责任关系,得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则‘当为之法律关系’。”“责任与债务时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债的关系是完整的债务与责任的统一”。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责任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债务不产生责任,无责任的债务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
按照上述区分标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提供保证而产生的保证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因为一般学理都认为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性质的。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并不从债权人处获得对待权益。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传统民法认为保证人之所以会向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或赠与。如果保证人出于赠与的意思提供了保证,则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债务后对于主债务人无权利可资主张。基于委托合同和无因管理关系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后,虽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即使其求偿能够得到实现,也是对其付出的补偿,保证人并未获得权益,其配偶当然也无法从保证中获得权益。“夫妻一方清偿个人债务时,当然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而不能动用共同财产清偿。但债务人配偶愿意清偿的,可以用共同财产清偿”。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并非无效,但是保证债务的责任财产只能限于提供保证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保证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主债权人为避免风险,应该努力要求保证人获得配偶的同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