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共同财产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3-03-30 作者:杨影律师
通常法学界认同的观点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乃是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连接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的中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实现其民事权利的辅助条件。只有当债权人能基于责任关系,得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则‘当为之法律关系’。”“责任与债务时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债的关系是完整的债务与责任的统一”。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责任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债务不产生责任,无责任的债务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
按照上述区分标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提供保证而产生的保证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因为一般学理都认为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性质的。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并不从债权人处获得对待权益。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传统民法认为保证人之所以会向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或赠与。如果保证人出于赠与的意思提供了保证,则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债务后对于主债务人无权利可资主张。基于委托合同和无因管理关系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后,虽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即使其求偿能够得到实现,也是对其付出的补偿,保证人并未获得权益,其配偶当然也无法从保证中获得权益。“夫妻一方清偿个人债务时,当然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而不能动用共同财产清偿。但债务人配偶愿意清偿的,可以用共同财产清偿”。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并非无效,但是保证债务的责任财产只能限于提供保证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保证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主债权人为避免风险,应该努力要求保证人获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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