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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伞倒塌吓倒老太 架设方管理不善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路边摆放的遮阳伞突然倒下,吓到年事已高的高老太太导致其跌倒。高老太太意外受了伤,认为摆放遮阳伞的梅女士应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将其告上了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210月,摆摊的梅女士在南宁铁路文化宫门路边支起的成衣架及遮阳伞被大风刮倒,不巧年过八旬的高老太太路过此地遇到这一幕,惊吓跌倒,导致骨折。梅女士将高老太太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279元医疗费。因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为此,高老太太以被遮阳伞砸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梅女士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用共计约2万元。梅女士称,高老太太受伤部位为臀部,倒地的遮阳伞和成衣架未砸到高老太太,是老人自己跌倒的,其是出于好心才将老人扶去医院,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女士在路口处摆放成衣架与遮阳伞,就负有管理成衣架、遮阳伞及防止成衣架、遮阳伞倒塌伤及过路人的责任。事发时,梅女士离开自己的摊位与对面的商贩聊天,这使得成衣架及遮阳伞脱离了梅女士的管理范围,在刮风之时未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尽到相关管理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并对周围过路群众的安全产生隐患,梅女士对高老太太的跌倒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但受到惊吓只是原告高老太太跌倒的诱因之一,原告本人跌倒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本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对于周围事物的反应能力不佳,在周围环境有突发情况时容易受到刺激、惊吓。因此,高老太太应负主要责任,梅女士应负次要责任。据此,判决梅女士赔付高老太太医疗等费用的10%,不支持高老太太主张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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