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违约金过高 超出部分法律不保护
发布日期:2013-04-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5日,由于生意周转需要,方某出据向李某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方某因经济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在李某的追讨下,向李某立下书面承诺:“此款于2013年1月15日付清,如不付加壹万元利息。”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方某再次无力偿还借款。李某遂于2013年2月4日起诉到枞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方某偿还70000欠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的形式促使合同的履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如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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