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担保人以主合同签订时的主合同组成部分之外的内部文件以及《业务合作协议书》为由,主张主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变更的,法院不予认可
发布日期:2012-12-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8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82)
------黑龙江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佳木斯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某造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电力公司主张本案贷款为“封闭贷款”的证据,系佳纸集团与黑龙江某经贸委之间形成的内部文件。这些文件不是本案贷款合同组成部分,与本案合同没有相对性和关联性,且并非由某罗湖支行提供给电力公司的,故不能作为某股份公司和某罗湖支行欺骗电力公司本案贷款为封闭性贷款的证据使用。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92—7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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