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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强制措施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第75 条: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公检法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新法第97条:

  “公检法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变化:

  1、将“超过法定期限”的表述改为“届满”;

  2、将原法申请释放的权利与公检法的释放义务做了编辑顺序调整。

  解读:

  1、超过法定期限的表述不够严谨,应当是是期限一届满就立即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将释放义务放在申请释放权前面,更为强调释放义务。

  考察方式:

  有权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主体将是考察重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注意,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与此相同。“辩护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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