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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

发布日期:2013-04-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三)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
   
(四)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本条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任其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中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代表机构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国家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三)拟任人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代表的,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该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二)该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三)拟任人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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