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营者销售哪些产品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04-02 作者:张静律师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消费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 销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案件赔偿责任的承担
- 经营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为排除危险源——黄兴琼等诉汪廷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贵州黔南州中级法院判决姚芳等诉胡小健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 销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案件赔偿责任的承担
- 雇员使用“三无”产品导致伤残的,销售者应当对雇用单位垫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什么情况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销售者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证明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案件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