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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上海市致残5-6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刘智慧律师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注1];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注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    [注2] 2012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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