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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人质劫持案评析

发布日期:2013-04-10    作者:党鹏律师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去年1210号,在西安曲江银泰城地下停车场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劫持人质案。今天上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公开审理了此案。
  大家看到的这段画面,是曲江银泰城地下停车场里的监控摄像头,在去年1210号拍摄下的。画面中这个戴着墨镜,拉着一个十岁小女孩的男子就是被告人梁某。从监控中能很清晰地看到,梁某的右手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匕首,左手拽着小女孩在停车场里来回走动,周围的人不敢靠近。一旦有人试图接近,他还朝着对方挥舞匕首,吓得周围的人纷纷躲避。这个过程中,小女孩的哥哥一直试图和梁某沟通,但都没有奏效。
    被告人梁某:这中间我很生气,因为那是他亲妹妹,遇到这种事他就不管,就跑了,所以当时很激动,我就让那经理打了他几拳。
  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公诉人绑架罪的指控表示认罪。他说当时制造假炸弹、劫持人质就是一心求死,想把事态搞大。但让人想不到的是,被告人梁某这种极端的想法竟然源于感情受到挫折。
  被告人梁某:因为感情受到挫折,我也喝了酒想去哪里绑架人,然后制造混乱,想让公安机关当场把我击毙。
  公诉人:在前往地下停车场的时候你还准备了什么东西?
  被告人梁某:买了一瓶酒买了一把匕首。把木块牛皮纸包着然后串联在一起,跟手机连接在一起,用丝袜装着,捆在腰上。
  梁某说,他胁迫小女孩的哥哥驾车一路向石化大道方向行驶,因为他的女友就在那里工作。他当时认为,警察击毙他的那一刻,女友会为失去他而感到后悔。梁某说他当时不是故意想伤害小女孩,是拉扯过程中不小心划伤了她的手。
  被告人梁某:我在这里向小女孩说声对不起,别的没什么说的。
  公诉人周佳: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不能正确面对生活中的挫折,为达到引起社会关注的目的,不惜伤害手无寸铁的孩子,有预谋的在公共场所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又胁迫人质在公路超速逆向行驶,犯罪气焰十分嚣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情节十分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绑架的主观目的清晰,使用暴力挟持人质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已构成绑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属于酒后行为,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希望法庭考虑他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从轻处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将在近期择日宣判。

党鹏律师点评:刑法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醉酒情形是病理性追究,这其实可以算一种精神疾病,而平常的醉酒是生理性醉酒,是不能免除处罚的,所以,梁某的辩护人所称的酒后行为不属于减轻情节,在加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之恶劣、危险性之大,他必将面临法律严厉的制裁。
纵观整个案件,对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在感到痛恨的同时,也不禁为其感到可惜,因为感情受挫,而去寻求“公安机关当场把我击毙”,从而引起社会关注,简直是荒唐。只想“向小女孩说声对不起”是多么的苍白无力,如果人质当时被害的话,那一句对不起又能怎样。理性面对挫折,特别是感情挫折,享受美好人生,莫触法律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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