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人质劫持案评析
发布日期:2013-04-10 作者:党鹏律师
大家看到的这段画面,是曲江银泰城地下停车场里的监控摄像头,在去年12月10号拍摄下的。画面中这个戴着墨镜,拉着一个十岁小女孩的男子就是被告人梁某。从监控中能很清晰地看到,梁某的右手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匕首,左手拽着小女孩在停车场里来回走动,周围的人不敢靠近。一旦有人试图接近,他还朝着对方挥舞匕首,吓得周围的人纷纷躲避。这个过程中,小女孩的哥哥一直试图和梁某沟通,但都没有奏效。
被告人梁某:“这中间我很生气,因为那是他亲妹妹,遇到这种事他就不管,就跑了,所以当时很激动,我就让那经理打了他几拳。”
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公诉人绑架罪的指控表示认罪。他说当时制造假炸弹、劫持人质就是一心求死,想把事态搞大。但让人想不到的是,被告人梁某这种极端的想法竟然源于感情受到挫折。
被告人梁某:“因为感情受到挫折,我也喝了酒想去哪里绑架人,然后制造混乱,想让公安机关当场把我击毙。”
公诉人:“在前往地下停车场的时候你还准备了什么东西?”
被告人梁某:“买了一瓶酒买了一把匕首。把木块牛皮纸包着然后串联在一起,跟手机连接在一起,用丝袜装着,捆在腰上。”
梁某说,他胁迫小女孩的哥哥驾车一路向石化大道方向行驶,因为他的女友就在那里工作。他当时认为,警察击毙他的那一刻,女友会为失去他而感到后悔。梁某说他当时不是故意想伤害小女孩,是拉扯过程中不小心划伤了她的手。
被告人梁某:“我在这里向小女孩说声对不起,别的没什么说的。”
公诉人周佳:“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不能正确面对生活中的挫折,为达到引起社会关注的目的,不惜伤害手无寸铁的孩子,有预谋的在公共场所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又胁迫人质在公路超速逆向行驶,犯罪气焰十分嚣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情节十分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绑架的主观目的清晰,使用暴力挟持人质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已构成绑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属于酒后行为,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希望法庭考虑他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从轻处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将在近期择日宣判。
党鹏律师点评:刑法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醉酒情形是病理性追究,这其实可以算一种精神疾病,而平常的醉酒是生理性醉酒,是不能免除处罚的,所以,梁某的辩护人所称的酒后行为不属于减轻情节,在加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之恶劣、危险性之大,他必将面临法律严厉的制裁。
纵观整个案件,对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在感到痛恨的同时,也不禁为其感到可惜,因为感情受挫,而去寻求“公安机关当场把我击毙”,从而引起社会关注,简直是荒唐。只想“向小女孩说声对不起”是多么的苍白无力,如果人质当时被害的话,那一句对不起又能怎样。理性面对挫折,特别是感情挫折,享受美好人生,莫触法律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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