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生活付费200元 夫妻“性交易”终致离婚
发布日期:2013-04-11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在九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7月生育一男孩,2009年7月生育第二个男孩。原告李某诉称,他与被告程某某认识不到半年就结婚,结婚前仅仅是以手机和网络联系,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经常因为一点小事争执,且被告程某某父母及兄弟屡次介入他们的生活,导致夫妻感情严重破裂,以致当李某提出过性生活时,被告程某某要求每过一次性生活要收取200元。而被告程某某辩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告李某脾气暴躁,言语偏激,行为古怪,敏感多疑,多次将被告程某某赶出门,不得已被告程某某于2011年4月回娘家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间应该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该案的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常因琐事而争吵,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之规定。被告程某某提出离婚的条件是原告李某补偿35000元,就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儿子由原告李某抚养并承担全部的抚养费。原告李某同意被告程某某的要求。一审法官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作出上述准予离婚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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