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重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
因市统计局未提供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数据,为保证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数据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处理从2007年5月1日零时至2008年4月30日24:00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待市统计局提供完整数据后,另行通知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一、居民收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570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874元/年
二、居民支出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399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2205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19215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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