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个人财产
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个人财产
案例:
王军(男)与田伶(均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书已生效。但王军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伶未经王军同意,于2005年8月分两次将王军于2002年12月存入南彩信用社定期5年,数额3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取出1.5万元,此款应属其个人财产,故多次向其催要,田伶拒绝,为此,王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伶返还此款。
田伶称:其知道王军于2002年12月存入南彩信用社定期5年,数额3万元的存款,但该存款不完全属于王军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她是否从南彩信用社取走该款中的一部分已经记不清了。如果王军有证据证明她取走了该款,也是做为家庭生活开支及个人看病支出所用,因为当时他们是夫妻关系。现在其没有能力返还此款,不同意王军的请求。
本案诉讼中,王军依法申请本院对田伶于2005年8月取走其1.5万元存款的事实予以调查。经法院查证:田伶分别于2005年7月31日、8月1日、8月26日各取走5000元,以上田伶共取走存款1.5万元。庭审中,田伶认可:知道王军于2002年12月存入南彩信用社定期5年,数额3万元的存款,该存款中有1万元属王军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款,2万元属双方共同生活结余。
评析:
本案中,王军对于其在2002年12月存入南彩信用社定期5年,数额3万元的存款,没有证据证明是其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款。但是,田伶在庭审中认可该存款中有1万元属王军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款,其余2万元属双方共同生活结余,对此法院不持异议。田伶取走该存款中的1.5万元后,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直至离婚,田伶对其所主张的此款已做为家庭生活开支及其个人看病支出所用的事实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王军亦予以否认,故法院对田伶的该辩称主张不予采信。王军所存的3万元存款中有2万元属双方共同生活的结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田伶取走其中1.5万元据为己有显属不当,对于其多占的份额应予返还。为此,法院判令田伶返还王军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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