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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刑事诉讼法》大修30亮点四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blog.sina.com.cn/s/blog_478215620101135i.html
   (10)
、完善定位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
  
据此,新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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