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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结束产假上班,用人单位能否仅发放生育津贴而不支付产假工资?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转载自//blog.sina.com.cn/s/blog_54c4a30e01015e15.html
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
一般情况下,员工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但是这一前提应是建立在员工休满应享有的产假基础上的。严格的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并不是同一概念,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而产假工资笔者认为是对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产假工资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但是在实务处理上,一般都认为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员工应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结束产假,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产假期内,即使员工没有提供劳动,也能获得相应的生育津贴。因此,生育津贴是员工因为生育保险和合法生育而获得的,工资是员工正常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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