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年休假工资的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转载自//blog.sina.com.cn/s/blog_54c4a30e01013ruw.html  
年休假争议是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很多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在职期间休年假,也未能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劳动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往往也敢怒不敢言。只能在离职之后向企业主张自己的工作期间的年休假工资,而这时可能就存在仲裁时效问题了。
 一,年休假工资的性质
 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既然这里称之为年休假工资,理应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虽然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称之为工资报酬,但是实质上年休假工资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报酬。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300%工资报酬中包含100%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其余200%,不应属于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来说,这实质上是一种福利待遇,是对劳动者未休年假的一种补偿性质的福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赔偿,是对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休年假而未安排的一种惩罚。因此,年休假工资不应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二,时效问题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指一年的时效期间,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时效是指除中止、中断情形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文对年休假性质的分析,可以得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因其不属于工资报酬,因此应受一般时效的限制,即一年时效的限制。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在2012年提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至2011年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对于2008年至2010年间的年休假工资补偿,应认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目前,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均有判例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