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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13-04-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2013-04-19 12:07:44.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1)承运人的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法律敎育网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2)承运人的义务
  1)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折,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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