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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3-04-21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陈某某胞兄陈**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上诉人陈某某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上诉人陈某某,了解案发经过,分析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予采纳。 
    一、上诉人陈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上诉人陈某某是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上诉人犯交通肇事罪较之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意较小。且上诉人陈某某案发以前从未受到任何法律处分,一贯表现良好。本案所涉交通肇事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其二,本案的交通肇事存在其他因素。上诉人在驾车时为避让其他行人,精神不够集中、注意力分散才导致本案交通肇事的发生。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也能保护现场、报警,并抢救伤者,尽了努力。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死亡,也是上诉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其三,上诉人陈某某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归案后,上诉人陈某某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完整交待事发经过。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以上说明上诉人陈某某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自始至终,上诉人陈某某都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诚恳表示认罪。 
    其四,上诉人陈某某通过家人想方设法积极筹款协商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交通肇事发生后,上诉人虽然自己家境贫困,但也表示愿意尽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也通过本律师请求家人尽量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问题,尽最大能力给予经济赔偿。通过其家人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努力赔偿受害方损失,一再请求对方原谅。经努力,于2012**与受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上诉人通过家人按协议要求支付了赔偿款****元整(¥****元)。受害方家属收到赔偿款后出具了《收据》,也签署了《交通事故谅解书》,明确表示对上诉人谅解,请求法院在对陈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时从轻处理,并建议法院对其予以缓刑。 
    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请法庭对上诉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意较轻。上诉人一审判决后,仍通过家人积极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协商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真诚悔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上诉人陈某某从2012**刑事拘留后至今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已经6个月时间,期间也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司法其中之一的功能是引导作用。如对上诉人陈某某处以缓刑,对以后类似的交通肇事违法者也有正面的指引作用: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应当尽能力积极协商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在任何时候甚至在一审判决后都不要放弃对受害方赔偿,这样做就会获得法院从轻处理。这样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尽最大努力弥补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减轻受害人家属的精神痛苦,对社会和谐稳定有正面作用。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上诉人陈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对上诉人陈某某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一审判决后仍通过家人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为此请合议庭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期限量刑,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彭志强               
                                                                                               2012**   
注: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后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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