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设立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一股就灵"吗?
www.110.com 2010-07-08 21:52

深化国企改革,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忏务,它关系着国有经济功能的发挥和国民经济整体结构的改善。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是摆在全党面前的重要任务,要集中力量搞好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人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牛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运作和发展的一种形式,也是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己成为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股份制改造的途径之一,是将企业改组为,或者进一步改组为。这种改造对国有企业的筹资与改制,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近年来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丁有些地方对国企股份制改造的理解过于简单,股份制改造往往流于表面形式,以致出现"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主要表现为。

  (1)认识上和行为上的偏差。不少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往往存在"重筹资、轻转制"的倾向,仅仅为满足。时或外项目的需要而筹资,搞短期行为,而忽视了转换经营机制这个重要H标。不少企业在经营中不汪重提高业绩,而是靠操纵利润,靠所谓的"包装",甚至是伪装,这样的股份制改革效果可想而知。

  (2)相关的配套改革落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要求与企业运行相关的计划体制、投资体制、流通体制、劳动人事管理体制等,都要进行相应的改革。目前,这方面的配套改革相对落后,某些政府主管部门仍基本沿用原来管理国有企业的办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3)监督机制滞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虽然相应设立了、董事会、等决策与监督机构。但总体来看)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内外部监督机制仍不健全,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约束机制。

  要保证股份制改造的成功,就必须在采用股份制的组织形式的同时,对企业的整体运行与发展机制和体制环境进行实质性的重新构造。因此,股份制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无法一蹴而就,不会出现"仅仅换上股份制的外衣,就会立刻产生神奇效果"这样的所谓"一股就灵"的"奇迹",更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一哄而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