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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由中央审批

发布日期:2013-04-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11日讯记者梁士斌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将于7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将实行地方受理、省级审核、中央审批的三级审批程序,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一次许可期限最高为50年。
  港口岸线审批作为一项涉及资源使用的行政许可,在2004年颁布实施的港口法中有明确规定,这是中央政府对港口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对港口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范了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范围、程序、内容和形式,有利于保证港口岸线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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