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未尽保障义务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日期:2013-04-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在组织促销的时候势必会发生人多、拥挤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就应该提前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例如应提前做好秩序维护、疏导等工作,制定各类紧急预案,通过广播、警示牌等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但是,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商场就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好各类疏导以及采取紧急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从而导致开门营业后消费者大量涌入商场,造成你母亲被挤倒摔伤。因此,某商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的母亲作为60多岁的老人也应该认识到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当时的环境对自己存在安全威胁,拥挤的环境下容易发生意外,但是你母亲因疏于对自己的保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适当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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