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工的劳动纠纷处理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110网律师
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以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擅自招用劳动者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如何从程序上处理的规定。
随着个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国(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他们用工中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过去高院和劳动局的有关文件曾规定,未通过一定程序擅就业发生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导致我国家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投诉无门,不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这类争议,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决定暂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
不管我国劳动者实际劳动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得到批准,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是确定的,不能因为劳动者未办理有关手续就剥夺其诉讼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完全可以对我国公民在境外企业驻国内办事处就业引发的纠纷进行处理。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专业劳动法律师王寅翼  手机:13818403508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