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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破处”奸淫幼女 胡永红律师点评定罪量刑 警察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照《刑法》236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胡永红律师
近日,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一派出所所长涉嫌强奸13岁少女张美丽案引起社会关注。据325日桂林官方正式回应,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派出所长吕宏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警方专案组着手对案件复核,查清事实后将依法严惩。在该起强奸案中,共有3人(吕宏、蒋祥友、军军)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另有4人(蒋琳、蒋文丽、陈小姣等)对被害人实施了胁迫、恐吓行为,那么,这7名涉案人员涉嫌构成哪些罪呢?本网邀请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的胡永红律师进行详细点评。
  执业单位:胡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63929221

  目前,此案件正处在侦查阶段。相关加害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侦查措施。将来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视案件的证据情况而定。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可定罪量刑。现在,仅能在假定新闻报道属实的情况与将来侦查机关所侦查的结果相符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分析。
1、派出所长吕宏首先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相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罪名
       我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才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有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身为人民警察和派出所长的吕宏在案发后,身称是“买春”和“嫖客”,派出所长的姐姐还给受害者张美丽的父母送去几千元人民币以图私了。派出所长本身就负有解救被害妇女的职责,打击违法犯罪的义务。现作为人民警察和领导警察的派出所长,不但不解救,而且以身试法,气焰嚣张。本案发生后,不是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和坦白,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想出各种招数,企图逃避法律的处罚,吕宏即使没有强奸行为也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等渎职罪,应该予以严惩不怠的。
  2、与受害人张美丽发生性关系的三人均涉嫌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不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且从重处罚。
  根据报道,受害人年仅13岁,犯罪嫌疑人将其强行带上微型车几经软硬威胁、张美丽最后屈服等情节来看,而且还要受害人谎称是自愿,且年满16周岁。第二天,另一个叫军军的犯罪嫌疑人,又五次强奸幼女张美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且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报道中没有明确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犯罪主体的相关要素之一,即通常所说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类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起恶性强奸案中,派出所长吕宏还不止这一次“破处”,对另外几名“帮助犯”和其他未成年人也同样实施过“性侵害”,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帮助犯” 陈小姣也受过派出所长吕宏同样的性侵害,但最后受害人又变成了加害人,也是太可悲、太愚昧了。三名犯罪嫌疑人不但应处以刑罚,而且应该从重处罚。
    3
、将张美丽强行带上车的3名女子和一名男青年是否涉嫌犯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报道中说受害人突然被3名女孩子(其中一名女孩子是她校友,已辍学)及一名男青年截住,没有说明这些人的年龄。这就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了,只有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就不能构成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以上四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明知他人将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而实施帮助行为,这四人就是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依法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4、整个社会麻木,国人应该觉醒,否则民族就没有希望,我们不是被别的民族打败,而是被自己和同胞们所毁灭。
     本案恶性强奸案发生后,公安、检察等机关是麻木不仁、推诿搪塞,甚至出现篡改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和受害人口供的情况。公安机关不是马上立案侦查,而是要受害人几天后来立案,提供相关证据等,这些都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怎么全部推到受害人身上呢?让受害人流泪又流血。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怎为何对受害人是如此的冷漠?如果此事发生公安干警、检察官们自己的身上,你还能如此袖手旁观吗?我们的国民应该警醒了。
5、从所谓的“人治”或者叫“权治”走向清明的、平等的“法治”仍需我们这一代人甚至是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法治”仍未成功,律师仍需努力。
本案件仅仅一个区区派出所长严重违法、违纪,本应绳之以法,立马拘役,限制人身自由,可现在还实行的是“监视居住”,采取的是进一步复查之类的处理。试想是一个普通老百姓若犯了这样的严重的社会暴力犯罪,还会这亲处理吗?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这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吗?见瓶水之冰而知日月之寒,我国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是如此程度的话,又有多少类似的害群之警,还在逍遥法外呢?此派出所长以前的强奸罪为何没有人敢追究呢?受害人家属为何追究其犯罪这般难呢?真正的“法治”、民主、自由、平等还要多久才能实现,我们律师的工作任重道远啊!没有律师的进步,就没有法治的进步,没有法治的进步,就没有国家的进步,没有国家的进步,哪有人民的幸福安康呢?我们每个公民都要为捍卫宪法、忠于宪法而努力工作。我们要挺身而出向不认真履行法律、不依法办事的司法人员作坚决的斗争,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在此,胡永红律师作七绝一首以示小结:
     七绝     派出所长奸淫幼女有感
派出所长奸幼女,情节恶劣从重处;
多次奸淫仍逍遥,亲属抠钱想私了;
幼女被奸维权难,打击犯罪怎这慢?
依法量刑伸正义,十年以上牢底坐,
法律平等路漫漫,民主法治总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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