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农村安置房过户受阻 法院判解除合同退款
发布日期:2013-05-03 作者:刘德斌律师
李兰是外地人,为了能在许昌市区安家落户,2011年9月,李兰以28万元的价格从赵虎手中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李兰和赵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赵虎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李兰办理房屋权属转让手续,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所有税费由李兰负责,赵虎必须到场签字,并出具相关证明。协议签订之后,李兰把购房款全部交给了赵虎,赵虎也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李兰。之后,李兰着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她到房管部门咨询之后得知,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为村民安置房,因土地性质原因,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掏钱买的房子却不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为了要回自己的购房款,李兰把赵虎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虎出售给李兰的房屋属于农村拆迁安置房,在出售时尚无房屋产权证书。因为土地性质原因,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此类房屋不得转让。李兰和赵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该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近年来,城乡一体化在已成为我国发展新阶段的新事物,在此背景下,农村房地产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而随之带来的则是越来越多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至法院。由于我国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所以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应当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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