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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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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司法考试商法:股权的法律性质

司法考试商法:股权的概念和类型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1.股份转让的概念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出让给其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广义上的股份转让还包括股份的赠与和继承。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记名股票,须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对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③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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