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途中受伤被辞退 单位败诉赔偿4万元
发布日期:2013-05-03 作者:110网律师
小石工伤后不能正常上班被公司辞退,因公司还存在其他诸多违规用工的行为,小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小石被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共计3.2万余元。
后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将小石诉至朝阳法院,称小石原系其公司的送餐员,2012年1月1日不辞而别,之后也一直未来公司上班。公司在庭上提出小石的行为属于擅自离职,而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小石本人在前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将工资发放至2011年12月31日,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情形; 2007年至2009年期间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赔偿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不履行赔偿3.2万余元的劳动仲裁裁决。
针对公司的说法,小石庭上提交了诊断证明、《员工离职登记表》等材料,登记表上离职原因明确填写为因“工作中受伤无法正常上班,被分公司负责人辞退。”该证据被法庭采纳。因公司确实存在未为小石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北京龙城丽华快餐有限公司与小石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小石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及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共计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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