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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整理

发布日期:2013-05-03    作者:110网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类较为常见和多发的案件,如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是广大法官和律师朋友共同面对的问题。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彩礼给付方主张权利提供了规范依据,但该规范规定的过于原则。此外,
彩礼给付方如何使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如何使客观的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这又成为了彩礼给付方权利实现的新的障碍。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点只有一个——证据。有了证据请求才可能为法院支持,有了证据客观事实才可能转化为法律事实。然而,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证据很难获取,或被对方刻意隐藏,或已不复存在。这就使得如何明确和分配举证责任显得尤其重要。本文选取此类案件中的一些重要事实,梳理此类案件中重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现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规范并非是直接涉及婚约财产类案件的全部规范,各地法院也有诸多具体的指导意见或内部规定,但作为普遍适用的规范却只有以上两个条文,其中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难以适用。据此,具体规范婚约财产类案件且普遍适用的只有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所以如何正确理解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是确定举证责任之前首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且提起离婚;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提起离婚。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外,诉请返还财产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此外,根据该条规范,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二、需要证明的几个重要事实
婚约财产案件中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重要事实:1、婚约存在的事实;2、彩礼给付的事实;3、彩礼或物品给付的具体数额和数量;4、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5、是否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的事实;6;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事实;7、彩礼给付和接受主体的事实;8、是否存在给付彩礼习惯的事实;9、双方对婚约解除是否有过错的事实;10、彩礼是否用于婚后生活的事实。
三、举证责任在婚约财产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证据规则,可以将上述所列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一)、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当对如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婚约存在、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给付和接受彩礼的主体以及对方有过错的事实。二、彩礼接受人应当举证证明的事实:给付方有过错的事实、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证据事实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一般都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将责任分配给提出主张的一方。既然给付方主张对方返还彩礼,就应当证明上文所列举的事实,否则其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给付方如果证明不了该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就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
四、证明给付彩礼习俗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现有的证据规则,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的证明责任应当分配给给付方,如果给付方证明不了当地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那么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返还彩礼也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直接证明一种习俗的存在是很难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事实往往是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但是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也没解释为什么无需证明。笔者认为给付彩礼的习俗是否存在并非众所周知的事实,只是法院在实践中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的安排,如果对方能够证明本地确无给付彩礼的事实,那么法院就不能认定本地存在该风俗。所以笔者认为,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法院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的安排。
五、证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举证责任在接受彩礼一方。
很多人认为,结婚登记是否办理的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并不确定,谁主张已办理结婚登记谁就负有举证责任。其实不然,结婚登记是否办理的举证责任一直由接受彩礼一方承担,彩礼给付方并不会对该事实举证不能承担任何责任。我们可以假设给付方和接收方均无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这个时候法院将会如何认定呢?很显然,法院就会认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一旦认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可能就要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了。据此,接受彩礼方负有举证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直接决定了彩礼的返还,所以该事实也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中较为关键的一类事实。从理论上讲,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本是一个很简单的责任分配问题,既然接收彩礼一方享有该事实存在所带来的利益,就应当承担该事实不存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所以接受彩礼一方应当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法院审判实践当中却并非如此简单。有些法会将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与是否共同生活放在一起,如果已经举行结婚仪式,法院就会认定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时才按照上述的原则处理。在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证明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人为的划归给付一方。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处理,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主张事实或事项存在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2、享有该证据存在的利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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