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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3-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司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司法审判;腐败;原因;对策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司法审判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寻求正义的最后途径,诉讼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也是审判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诉讼过程中的腐败是社会公信力的最大的敌人,是社会公众最大的不幸。笔者从近年来法院系统查处的案件看,在立、审、执等诉讼环节中违法违纪现象日趋增多,对“司法腐败”的揭露和抨击也频频见诸报端。如何遏制诉讼中的腐败是摆在我们法官面前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每个法官,特别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探索的重大政治课题。本文拟对诉讼过程中容易引发腐败的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遏制诉讼中的腐败现象略陈浅见。

  一、诉讼过程中易发生腐败现象的环节

  诉讼过程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处理各种纠纷时应当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一旦法官的天平向一方倾斜,另一方的利益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在诉讼的各个环节,许多打官司告状之人,总是要绞尽脑汁,使尽浑身解数, 找关系托人情,寻找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和机会,希望用法律之外的因素去影响裁判。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一念之差或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拉下水。当今法官职业有风险而且是高危度的风险,法官职业风险来自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的诱惑。这种风险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立案、审理、执行环节,还是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环节,法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腐败的风险之中。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诉讼过程中容易诱发腐败的因素、环节进行分析,以遏制诉讼中的腐败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一)立案环节

  立案是案件起诉到法院的第一道程序,也是容易引发腐败的第一环节,把好立案关更是防止诉讼腐败的第一关口。立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现象主要表面在以下方面:一是违反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规定受理本不应由本级或本地法院审理的案件,为审判过程中进行地方保护或实施腐败行为做准备。如若使用公权力,保护辖区的经济利益,还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如若违法受理案件,目的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控制胜诉权,从中索贿受贿,那则是法官的悲哀。二是违反立案规定,将不该受理的案件受理,应予受理的案件找各种借口不予受理,故意刁难当事人。特别是一些争议标的大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及时立案、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逼迫当事人通过关系请客送礼。三是违反诉讼费收取的规定多收案件受理费或违反规定缓、减、免诉讼费。这些虽是单位行为,但也给法官利用收费环节从中牟利创造了条件。在界定是按照财产收费,还是按行为收费,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一个漏洞。四是不予立案,搞案外调解。对当事人前来法院起诉的案件,不进入立案程序,私下召集双方当事人搞案外调解,从中获利。

  (二)审判环节

  审判环节的腐败现象主要有以下表现:有的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吃请,或者由其安排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有的审判人员为案件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有的审判人员泄露审判(执行)秘密或者其他工作秘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审判人员打听他人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或超越职权过问案件,帮助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规避法律,为当事人的上诉、申诉、上访、投诉出谋划策。更有甚者,为谋取非法利益,敢冒牢狱之灾,索贿受贿、枉法裁判。

  (三)执行环节

  执行环节是诉讼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直接关系生效的裁判是否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但也是极易滋生腐败的一个环节。按照现行规定,政府财政对法院异地办理案件不划拨经费,所需办案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这导致了执行人员在异地办案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问题的出现。一些当事人为了促使案件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并尽快结案,就利用与法院执行人员共同外出执行的机会,设法讨好和贿赂执行法官,不断提高吃、住、行标准,一些执行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向当事人索贿、受贿。在执行环节上,还有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发还执行款时,如果内部规定不严谨,有的法官轻则雁过拔毛,重则直接向当事人索贿、受贿,直至滑入犯罪深渊不能自拔。

  (四)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环节

  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结果对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法律的正确适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往往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胜败。有的当事人为了能够胜诉,在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环节对案件进行非法干预。一些中介机构为了取得法院鉴定、拍卖、评估的委托,纷纷向法官展开攻势,用大投入换得高回报,这不仅直接导致高值低价拍卖、低值高价评估,损害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还直接影响了司法鉴定、拍卖、评估的公信力,从而成为拉拢腐蚀法官、滋生腐败的温床。法院负责司法鉴定的人员如果把握不住也容易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鉴定、拍卖、评估等中介组织人员内外勾结,对鉴定、拍卖、评估程序或结果施加不当影响,导致鉴定、拍卖、评估的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出入,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执行。

  二、诉讼过程中腐败现象多发的原因

  诉讼过程中腐败现象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分析、梳理,以寻求治理诉讼中腐败行为的良方。

  一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腐败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顽疾,普遍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腐败的风气和思想无时不侵蚀着每一个人,向各个角落渗透。法官每天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案件和各种类型的当事人,也得承受着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而且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分子拉拢腐蚀法官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部分审判人员抵制不住腐朽思想和糖衣炮弹的侵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存在弊端。虽然我国已经逐渐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各类法律法规已逐步健全。但现行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还不尽完善,还存在种种弊端,如诉讼程序仍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以及部分司法解释没有统一可行的标准等。一些审判人员利用这些体制和制度上的漏洞,钻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弊端的空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最终导致司法腐败的产生。

  三是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缺陷。一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法官队伍从正规政法院校毕业、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人员的比例不高,而从军队转业和社会招干补充的人员却占相当比例,这些同志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基本素质培训,专业素养不够;二是有的法官自身政治素质不高,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不牢,一旦腐朽的思想侵蚀,极容易滑入犯罪泥潭;三是有的法官自律意识不强,自己不能主宰自己,抵制不住利益和腐朽思想的诱惑,从而被不法分子拉下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是监督制度不完善。现有的监督措施并不能完全适应对专业性强、秘密程度高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需要。专门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也只是一种“改判建议权”,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监督力度不够。而且,由于监督手段和主体的缺位,监督的触角并不能延伸到审判和执行个案中以及审判人员八小时之外,现在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不能主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如何遏制诉讼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诉讼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严重危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妨害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言:如果执法人员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根治诉讼过程中腐败问题。

  (一)强化思想教育,提高人民法官的免疫能力。

  一是以信念教育,使人民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当代的人民法官,必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不动摇;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无私奉献,为党的事业奋斗。如果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淡化信念,就等于自己在精神上解除了武装,还怎么能履行人民法官的职责,又怎么能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二是以宗旨教育,使人民法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也是每个人民法官体现人生价值的一个重要的闪光点,党的宗旨决定了共产党人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当法官本身就需要一种戒奢戒逸的牺牲精神,当法官就要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它是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的,而不是用来为个人谋私利的。三是以廉政教育,使人民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只有清廉如水,才能执法如山,心中要想着人民,要时刻想到那些困难重重的弱势群体。人民法官应把个人的私欲限制在最小程度,把人民的安居乐业作为人生奋斗目标。如果我们的法官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能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而是沉湎于吃喝玩乐、风花雪月等歪风邪气之中,就必然陷进腐败的泥潭。因此,教育法官勿忘艰苦奋斗,保持清正廉洁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二)强化立法工作,筑起抵制腐败的法律防线。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各种廉政制度。要根据法院近几年的内部各项改革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又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等各种廉政制度,做到三者有机结合,不留空白,彻底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如尽快出台《反司法腐败法》,明确界定司法腐败的内容、范围等,以及对腐败行为的认定、惩处、治理都要依法进行,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建立健全违法受罚的惩处机制,凡是审判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处罚。在处理中要坚决做到该降职降级的坚决降职降级,该开除的坚决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二是法律条款具体化,缩小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对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笔者认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是立法行为的滞后性的需要,也是法律条文的幅度性及原则性的需要,故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仍有其重要意义。但是,立法部门应当将法律条款具体化,尽量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减少法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使其失去滥用职权的合法依据。三是人民法官的所有法律义务都应当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履行义务与承担责任的统一。如在刑事审判中,规定法官不能将有罪的人判决无罪,不能将无罪的人判决有罪。在规定这一法律义务时,就应当在立法中作出“凡故意将有罪的人判决无罪,将无罪的人判决有罪,应当依照徇私枉法罪论处”的相应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了这样的条款或规定,才能对欲以身试法的法官起到威慑作用。

  (三)强化监督机制,消除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

  权力失去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审判工作失去监督,就必然产生冤、假、错案。从目前的实际看,人民法院必须要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从内部看,一是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组长应从上级机关选派,保证其独立性,使其能够大胆地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加强制度的检查落实。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审判、执行等各诉讼环节作出具体规定,要勤检查、勤通报。三是加强廉政监督制度。为干警设立廉政档案,此档案应当成为该法官晋升、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从而促进他们廉洁执法,秉公办案。从外部看,一要着力加强地方党委监督。正确处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二要强化人大监督。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要主动向人大汇报审判工作情况,在审判监督上,应采取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成员检查、视察和评议法院工作,参加法院的重大执法活动。三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对同级检察院的监督,无论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都应当持积极的态度,这不仅于法有据,而且也符合法院公正司法的要求。四要强化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可以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质,使人们自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自己的建议。法院应通过“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等一系列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以取信于民,扶持民望,进一步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司法腐败无市场。

  (四)强化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的拒腐能力。

  遏制司法腐败,制度固然重要,但制度的遵守主要靠人自身内在的道德觉悟。解决诉讼过程中腐败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人的素质高,就能够廉洁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人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会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因此,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防止司法腐败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每个法官都要珍惜自己的政治生命,强化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的拒腐能力。广大审判人员应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讲话的要求,不断加强自我教育,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道德水平,增加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提高文化修养,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抵御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总之,审判人员要时刻检点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到思想和行动一个样,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一个样,有监督和没有监督一个样,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作者简介】
崔蕾,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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