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诉离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发布日期:2013-05-11 作者:刘德斌律师
胡艳萍与林鹏汉于2004年12月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于2005年8月、2007年9月生育一女一子,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9月26日二人自愿订立了离婚协议书,载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同时对子女抚养和共有房屋作出了约定。同日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13年3月5日,林鹏汉将胡艳萍打伤。3月7日二人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婚登记手续。当日,胡艳萍向兴国县公安局报警,处警情况为:胡艳萍报警称其于2013年3月5日10时在家里被前夫林鹏汉打伤左耳、右眼并威胁胡艳萍于3月7日上午9时到民政局复婚。3月11日胡艳萍起诉要求与林鹏汉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对胡艳萍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林鹏汉对其存在暴力行为,作出“禁止林鹏汉骚扰、跟踪、殴打、威胁胡艳萍”的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胡艳萍、林鹏汉已在其离婚协议书中认可两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而且林鹏汉在双方自愿离婚后复婚前打伤胡艳萍。同时,二人复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难以建立,勉强维持双方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胡艳萍与林鹏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其离婚。故法院判决准予胡艳萍与林鹏汉离婚;婚生女儿林敏由胡艳萍抚养,儿子林清由林鹏汉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宣判后,林鹏汉表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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