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案件:未成年人詹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
发布日期:2013-05-15 作者:110网律师
——未成年人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2012年7月5日12时许,邹某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举报一名男子涉嫌贩卖毒品,在民警安排下,邹某联系被告人詹某提出要购买冰毒,双方约好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白鸽笼地铁站交易。当天16时许,被告人詹某来到布吉白鸽笼地铁站A出口,将两包冰毒卖给邹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200元。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詹某抓获。经鉴定,两包毒品重0.69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詹某于2012年7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2012年12月4日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对被告人詹某判处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加刑。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詹某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1月9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院案号:2012深龙法少刑初字第412号)
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詹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本案属于特请引诱,而其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法庭在此亦告诫被告人詹某,作为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应当依靠自己的勤奋奋斗在社会立足,妄想不劳而获,以身试发,心存侥幸心理,只会使自己深陷囵圄,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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