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案件:未成年人肖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发布日期:2013-05-15 作者:110网律师
——未成年人肖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被害人梁某与被告人唐某于2011年在上海认识,并一直保持有联系。2012年8月26日20时许,被害人梁某乘坐火车从上海到底深圳火车站,被告人唐某、肖某将其接到位于龙岗横岗街道深惠路某号的一个小旅店的202房内。随后,被告人唐某、肖某又找来被告人周某、邹某与彭某等人与被害人梁某一起至横岗街道水浸围的一川菜馆内吃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唐某、肖某、邹某、彭某等人预谋将被害人梁某灌醉,然后对其实施抢劫。当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肖某、周某、邹某、彭某等人将被害人梁某带回深惠路某号的一个小旅店的202房内。被告人肖某、邹某趁被害人梁某不备,突然用啤酒瓶殴打被害人梁某的头部,被告人唐某、彭某则将被害人梁某按住,威胁被害人梁某将身上的钱交出。后无人将被害人梁某两部手机及2400元人民币抢走后逃离现场。第二天,被告人唐某、肖某、邹某、彭某至广州玩耍,将抢来的钱款消费殆尽。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涉案手机因五实务供勘验,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肖某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12月7日被提起公诉。同时,某检量刑建议被告人肖某判处一年到二年的有期徒刑。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1月18日,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院案号:2012深龙法少刑初字第422号)
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实施暴力殴打被害人,参与赃款的事后花销使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被告人肖某为从犯”不予采纳外,其他意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法庭在此亦警告被告人,作为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应当依靠自己的勤奋劳动在社会上立足,妄想不劳而获,以身试法,只会令自己深陷囵圄,应以此为戒,好好改造,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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