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李*平涉嫌盗窃罪刑事诉讼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5-15    作者:110网律师
李*平涉嫌盗窃罪刑事诉讼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明、李*平、万**盗窃案被告人李*平的妻子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平同意,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林礼国作为其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自审查起诉阶段受案以来,查阅了至审判阶段的全部卷宗,并两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辩护人又参加了庭审。下面辩护人将主要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结合控方的证据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后面四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重视。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参与了第一起的盗窃犯罪没有事实依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参与了2010826发生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吉苑的一起盗窃犯罪,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材料只有被告人和同案犯李*明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而今天庭审,先是同案犯李*明反复多次证明被告人没有参加该起犯罪,接着是被告人本人当庭表示确实没有参加该起犯罪,自己当时只是搭他们的车从深圳经过福州返回江西的老家,同车过程中之前既没听到他们商量盗窃的事,之后也只是看到他们拿了电脑出来才知道,他们作案过程中自己始终呆在车里一无所知。至于被告人的这一当庭陈述与之前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供述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应该注意到其已当庭表述是因自己是文盲不识字讯问人又未读给他听所造成。法院是公正审判的地方,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他的当庭陈述,而强求他对在侦控机关所做笔录承担责任;更何况这一未参与犯罪的陈述还有李*明当庭的证词支持。退一步说,仅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另外,同案犯李*明在侦控机关所做笔录的指称,因与其当庭的供述不符,已不能作为控方指控被告人有此项犯罪的证据了;即便可以,也是孤证。这就是说控方对被告人李*平的这一指控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或者说所谓的证据存疑,被告人李*平应不该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建议控方针对李*平将这一起诉撤回,或提请合议庭针对李海平不予认定这一指控。
2、被告人李*平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地位低。
本案庭审已经查明被告人是在李良根、李*明的纠集下被动参与到被指控的犯罪中去的。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其既没有积极的出谋划策也没有指挥调度他人,其或望风、或撬锁、或入室、或取财都是一种在完成主犯事先组织设计好的一项分工,流窜入室盗窃犯罪的两个关键性技术性工作驾车和开锁也不是由他来承担。本案如果没有李*根和李*明,本来互不相识的几个被告人可能就聚不起来;没有万**的驾车和车子,几个被告人就不可能四天连续流窜作案五地,带赃偷赃来去自由;没有李*根的对锁技术,几个被告人就不可能登堂入室盗窃作案如入无人之地,而没有李*平,一切均可能照旧发生,被告人在本案中就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卒子或配角,其作用小地位低。
其二、被告人具有悔罪情节。
辩护人充分注意到,因为被告人今天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的当庭陈述与先前在侦控机关的供述不符,态度坚决地当庭否认了这项犯罪指控,给公诉人和主审法官“被告人翻供”的不良观感。但辩护人认为这种非理性的反映是应该纠正的:犯罪与否涉及重大刑事责任,我们不能强求被告人不顾事实对庭审前在侦控机关的供述完全负责,否则就没有必要开庭审理,更没有必要引入辩护机制了。如果把被告人对自己被指控罪行的自我申辩简单地与不悔罪当庭翻供划等号,甚至于以当庭加重量刑建议来警告,那是不尊重事实的一种表现,是有违刑事司法制度的。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未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与有无悔罪态度没有关连。
这样,当我们再次注意到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至第五起的诚实认罪情节时,我们就应该认定被告人是真心悔罪的,其当庭自行陈述说要主动交纳罚金就是这一态度的真实反映。
其三、被告人系缺乏谋生技能为生活所迫铤而走险。
本案被告人有两次犯罪前科,这是他依法应该承担加重责任的法定事由。但如果我们回过头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问题,我们将发现“两进宫”十二年的监狱生活(23岁入狱27岁出狱,29岁又入狱37岁又出狱),国家教育改造机关并没有传授给他谋生的一技之能,他回到社会后既无法适应社会更无法在社会立足,加之没人关心没人扶持,他就很容易被诱导而重新犯罪。现在他39岁第三次犯案,第三次入狱是肯定无疑的了,假如我们不考虑这些情节而一味地以累犯重判他,八年十年之后待其出狱其将年近五十,可以想像他将更加的不能融入社会自食其力。惩罚是为了救人,如果因惩罚而救无可救,迫使被惩罚之人无奈地将监狱生活正常化,那就十分的可怕了。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李*平所参与的四起盗窃犯罪中所获赃物绝大部份追回,未给受害人造成大的财产损失;及所盗现金具体数额的认定证据存(三被告人说法不一,控方指证仅有受害人一纸“说明”),辩护人慎重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李*平从轻处罚,并建议在56年刑期的范围内依法量刑(详见附件《量刑意见》),以彰显刑法罪责刑相一致,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辩护人:林礼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