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2-0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马晓明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及庭审活动,使得本辩护人对本案件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处理本案,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和议时予以考虑:
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
(一)本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而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 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恳请法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对本案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这表明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同时,从本案被告人的整个犯罪行为及过程来分析,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系其一时冲动。对此,辩护人恳请贵院对本案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辩护人认为 ,本案被告人系从犯,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依据本案两被告人的供述,并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实施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来分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并未起主要作为,系从犯,应按从犯处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触犯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恳请贵院对本案上诉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所参与的两起犯罪行为,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受害人,未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说明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恳请贵院对本案被告人在量刑时,能依法予以考虑。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建议对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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