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冲突持械伤二人 男子获刑二年五个月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7月28日1时许,全秋富等人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风雨桥十字路口附近与唐芳文、唐芳清等人因言语冲突,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全秋富等人持械将唐芳文、唐芳清打伤,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唐芳清的伤情程度为重伤,被害人唐芳文的伤情程度为轻伤。同年8月11日,被告人全秋富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全秋富出生于1995年7月19日,案发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全秋富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全秋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全秋富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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