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区律师:出轨“保证书”、“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杨同意离婚,并同意儿子随其生活,沈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430元至儿子完成大学学业,共同财产住房一套,沈同意归杨所有,对此法院均予以确认。但杨要求沈承担2万元损害赔偿及按承诺书沈赔偿5万元和30万元的主张,因杨无法证明及于法无据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沈某向杨某出具的三份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问题。
从沈所写第一份承诺书内容看,只有其确有外遇,作出对家庭不负责的事情,才应支付杨违约金5万元,该承诺实际上是对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约定。但由于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沈有过错,故其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而另外两份承诺,内容均为沈某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沈则应给付杨和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或30万元以及对房屋的分割问题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此约定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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