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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重大抢劫盗窃团伙案宣判 7人获重刑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5月13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胜军、李宗赐、肖赵华、石海乐、陈凯乐、赵文耀、向忠成等七人抢劫、盗窃团伙案。该案系近年来龙胜各自治县团伙作案案件中嫌疑人最多、涉及刑事案件类别最多、涉案金额最高、受害人员最多,在当地影响极大的团伙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陈胜军、李宗赐、肖赵华、石海乐、陈凯乐、赵文耀、向忠成等七人以暴力、胁迫、秘密窃取等手段,长期在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范围内进行抢劫、盗窃、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盗窃财物金额达610450元,抢劫财物金额高达564600元。该团伙组织在龙胜各自治县三门镇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胜军、李宗赐、肖赵华、石海乐、陈凯乐、赵文耀、向忠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胜军、李宗赐、肖赵华、石海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向忠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宗赐、肖赵华、陈胜军、石海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胜军、石海乐、陈凯乐、赵文耀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宗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凯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宗赐、肖赵华、陈胜军、石海乐、陈凯乐、赵文耀、向忠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盗窃数额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盗窃数额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起点。因此,被告人陈胜军、李宗赐、肖赵华、石海乐的盗窃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被告人向忠成的盗窃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综合全案案情,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刑事犯罪,龙胜法院依法分别对七名被告人判处了最高刑期十八年最低六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了罚金,对陈胜军、李宗赐、肖赵华、陈凯乐、赵文耀等五人分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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