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的精神抚慰金被法院采纳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涂小姐和朱先生于2011年5月8日在一次饭局中相识,相识后十天(5月18日)闪电式结婚,不到二个月(7月15)就闹起了离婚,该案涂小姐委托李红律师做离婚案的代理人。
该案基本情况:2011年5月8日原被告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中相识,5月9日即确定了恋受关系,5月18日在涂小姐父母和朱先生父母的反对声中,二人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涂小姐公司因时常加班,朱先生染上麻将赌博,并且总是怀疑涂小姐与人有轨。为此,朱先生规定:涂小姐在加班时,每半个小时用公司固定电话打给自己。偶尔忘记,第二天,朱先生必定到涂小姐公司处问明情况,是否加班。久而久之,涂小姐反感其行为,朱先生即对涂小姐进行殴打,110出警时,朱先生都能承诺不再犯错,过后照旧,屡教不改。2011年7月底,涂小姐委托李红律师起诉离婚。
原告代理律师李红的代理意见:
1、 原被告双方系草率结婚,婚后感情较差,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在2011年5月8日相识,同年5月18日就结婚,时间仅仅是认识了十天,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2、 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依法应准予离婚。
2011年6月底,原告公司业务量增大,再加上被告在打麻将中输了钱,只要不如意,就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多次报警,警方在时,被告都向原告承认错误,并向众人承诺,不会再对原告殴打。事后又照旧,(有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几次出警记录)。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是偶尔的一次,而是多次,该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
3、 本案中,被告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赔偿其相关损失。
代理人认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有赌博恶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本案被告辩称
1、 被告和原告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是短,但是被告对原告是真心的。被告是爱原告的。
2、 被告承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打了原告几次,但并不是很严重,也可以说就是夫妻之间闹着玩的一样。
3、 被告愿意好好改正错误(包括戒赌),希望原告能给自己改错的机会,相信,以后会好的,生活也会更美满。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夫妻是生活的伴侣,婚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又不能好好沟通,以致没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有赌博恶习,致使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原告表示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为此,原、被告夫妻己无和好的可能,本院采纳原告代理人的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准予离婚;至于原告请求其精神赔偿问题,因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据此,本院给予适当合理的考虑,采纳原告代理人的部分意见,支持原告部分精神赔偿请求。
其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
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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