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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贸圣佳有权对钱钟书手稿信札拍卖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孙中伟律师

中贸圣佳有权对钱钟书手稿信札拍卖
[艺术法律师孙中伟声明]1、本文仅代表本人就本案从艺术法角度研究的个人学术观点,并不意味着绝对正确,欢迎专家们提出质疑的不同观点;2、本文只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并未从“情”的角度研究,只论证其是否合法性,没有考虑是否合情性。
【观点摘要】1、不论最终结果如何,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与拍品所有人已经首先成为了最大的赢家,这些媒体的关注已经免费给了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与拍品所有人做了最好的广告宣传。
2、这些争议中并没有否定这些拍品的所有权,对于二本书的手稿也并没有涉及著作权与隐私权的问题,即使对于有可能涉及隐私权的书信部分,专家们反对的也只是以拍卖这种公开的方式转让有可能涉及隐私权与著作权。
3、如果以私下的一对一的方式交易就完全不涉及专家们所争论的这些问题。让这场争论继续下去,争议越大,这些珍贵拍品的价格飙升就会更快!这对拍卖公司和委托人最有利。
近日,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拟就钱钟书先生的手稿信札进行拍卖,其夫人杨绛反对一事,引起媒体不小的关注。该事件在法律上涉及对钱钟书手稿信札物权上的所有权、拍卖委托关系的真实有效性以及著作权上的发表权,下面就从这两个角度论述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对该信札进行拍卖的合法性。
一、从物权法的角度,拍卖作为对物的处分行为,要求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拥有合法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该事件中,手稿信札作为民法上的物,受《物权法》的保护,其属于动产的范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对于钱钟书写给李国强的书信,这部分书信作为动产的物权,从交付邮寄之日转让给了李国强,李国强即是该信札的合法所有权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拍卖是处分所有权的方式之一,所以,李国强作为拍卖的委托人对作为拍卖标的物的信札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对该信札所涉及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拍卖等处分行为。如果该拍卖标的出现所有权上的瑕疵,也应该由其所有人即李国强承担法律责任。
二、从拍卖法的角度,拍卖首先反映的是物品出卖人(委托人)与拍卖机构(拍卖人)之间的行纪关系,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拍卖人即可以对委托人所有的财产性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公开拍卖,并收取报酬。首先,委托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需具备民法上相应的要件。在该事件中,拍卖委托人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作为委托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作为委托人和拍卖人的资格,双方对该信札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并且存在书面委托合同该委托关系即成立。其次,拍卖是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公开拍卖他人委托的物品,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应坚持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原则,并进行一些与拍卖有关的其他活动。一般来讲,因拍卖活动而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和损失,均由出卖人享有或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行业惯例,出卖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另一方面,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拍卖业务,独立进行买卖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具有一般买卖行为中出卖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拍卖委托人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拍卖公司就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对该手稿信札进行拍卖。
三、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信札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该信札属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故该拍卖活动中对信札内容的公开涉及到作者发表权的问题。对于信札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这里面又分为二个部分:
(一)从信札形式上,这些信札(毛笔书写或钢笔书写)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些信札任何为美术作品时,“《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作为美术作品的信札时,李国强只拥有这些信札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而无权行使其他著作权利。
(二)从信札内容上:这些信札的内容又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些信札的内容作为文字作品时,作些信札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其死亡后除著作权人身权外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紧密相连,非作品作者不能享有,除发表权外,一般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财产权则可以继承。由于发表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因此法律对发表权的规定与财产权有某些相似之处。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死亡后的50年;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则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信札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信札发表权的转让,李国强拥有这些作品的手稿并不意味着他就当然享有这些信札作为文字作品时的著作权上的发表权。根据《拍卖法》第27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委托人在和拍卖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的时候应向拍卖公司说明该信札在发表权上的瑕疵,如果未说明后果则由委托人本人承担,故如果委托人并未对该信札著作权上的瑕疵告知拍卖公司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在进行拍卖行为的时候将书信内容公之于众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在该拍卖活动中,委托人作为该手稿信札的所有人对该拍卖标的物享有物权所有权,并且与拍卖公司之间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委托人承担著作权上的瑕疵说明担保责任,故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对其受委托的信札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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