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闹剧—政府真有权力收进城费?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李同红律师
政府开收进城门票,貌似有充足的理由。什么弥补政府旅游开发资金缺口,整合旅游资源,防止旅行社“搭便车”之类云云。政府也把湖南省物价局的“批复”、发改委的“通知”拿出来做自己的挡箭牌,满以为这足以构成自己收费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唬人的“通知”、“批复”真的能赋予县政府收进城门票的权力么?
如果把凤凰古城整体视为一项财产,那么收取进城门票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行使财产收益权的行为。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谁享有物权,谁就有收益权。那么我们把究竟谁是凤凰古城的主人这个问题搞清楚就非常重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凤凰县城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并由凤凰县政府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这当然是毋庸置疑。但土地归属于国家,政府就有权力收进城费了么?这样得出的结论必然是荒谬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凤凰县政府作为古城土地的所有权人之代表,将土地出让给居民从事建设。居民在享有自己房屋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同时,当然也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权利人对物的使用、收益是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任意干涉用益权人对物的使用与收益。凤凰古城里居住着千家万户的居民,他们想出城就出城,想进城就进城,想让游客来自家吃喝住店就让游客来吃喝住店。这是他们作为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和房屋的建筑物所有人理所当然享有的权利。现在政府想干涉他们对自己物权的使用与收益,那当然是严重违反《物权法》,严重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利的。也许政府可以无耻到声称城门和街道都是政府的,他们就可以收进城费、过街费。但是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政府再怎么霸道,给老百姓出城走路行个方便还是应该的。如果这样政府还说收费有理有据,那我们就不得不佩服这神一般的强盗逻辑了。
现在的凤凰古城,传说旅行的游客一天被问了七次“你买票了吗?”居民进出城要刷身份证,远处亲朋来走亲访友竟然还要开证明。一个文明的古城怎么有了一股野蛮监狱的味道。也许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实在是想为提升凤凰古城的旅游产业品质出一份力。可怕的是政府这样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已经成了习惯,官员们都懒得在行动前想想自己究竟是否有行动的权力,总是可以为自己寻找到各种各样的借口。但无论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与借口,都无法掩盖这样的事实:自己的财产自己才有处分权。即使是真的要收费,也要凤凰古城的主人—凤凰居民—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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