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妻子外出打工“乐不思蜀” 丈夫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祝方华和被告王雪芬虽籍贯属于不同省份,却因缘际会,于2008年10月同在福建某地打工时相识,25岁的祝方华因大多数时间打工,缘分未到,孑然一身。28岁的王雪芬已算得上是剩女。二人相识后,王雪芬的“老到”,对他们之间关系的发展起到了强力推动,2010年12月20日,祝方华、王雪芬经过一年多的相识相恋,水到渠成,一起回到祝方华家乡江西某地登记结婚。事实上,王雪芬在外打工十余年,一直都在都市生活,也一直在苦苦追寻自己的幸福归属,且与祝方华相识并结婚前,已有关系较好的男友。
婚后,夫家普通的乡村生活,自然难以留住她的人和心,婚后仅一周,王雪芬不顾新婚丈夫和家人的极力挽留,抛下辛勤劳动且着手经商的丈夫,毅然再次选择打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王雪芬结了婚、有了丈夫、有了家,即便在外打工,也应当因为感情这根纽带而思念而留恋,以此保持与亲人的联络。但令人遗憾的是,上述被大多数人认为应当自然发生的结果,都没有发生,最终的结果竟完全相反。王雪芬外出打工后,与家人完全断绝了联系,祝方华家没有人知道她的真实去处,仿佛瞬间从人间蒸发般的消失,且一直也不回家。2012年5月,祝方华经多方打听,得知妻子的打工地,他怀揣着难以言表的复杂心情,经过近二十小时的长途跋涉,在异地见到新婚后就一直分别将近一年半的妻子,却发现王雪芬竟与其他男人正同居生活在一起,当祝方华眼见的事实被进一步证实后,他无法压抑自己心中的怒火,嘴上骂着“不要脸的”的同时,狠狠地扇了站在自己眼前仅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妻子一个耳光后,毅然决然扬长而去。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具有法定离婚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祝方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雪芬离婚,被告不愿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了其亲笔签名的同意书,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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