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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式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

发布日期:2013-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讨论式教学法;讲授式教学法;WTO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一、

  一个春光明媚的清晨,我走进教室。二十多位同学已经到了,有的在埋头看书,有的在低声谈论。

  我宣布上课。我说:上节课我们主要讨论了“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DS 363,出版物案)中,上诉机构在中国议定书能否援引GATT第20条例外这一问题上的分析思路;我虽然布置了几道思考题,但是大家可以先谈谈课后阅读感受最深之处,因为我相信大家在上一节课讨论的基础上,课后又进行了深入的研读。我回头看了一下黑板,接着说:张铭(化名)已经画图了,所以就请他先说吧。我走进教室的时候,就看见黑板上有两幅图,左边是一个椭圆形,右边是一个扇形。显然,这位同学提前来到了教室,要将其研读和思考的感受给大家讲一讲。他善于用几何图形和数学公式来说明问题。在这个学期的课上,他一直是这样。

  随后,这位同学走上讲台,从这两幅图开始,并且不断延伸出更多的图形和文字,滔滔不绝地讲述上诉机构的思路。我在第一排坐着,静静地听着。他是在试图用形象的手法,剖析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complex legal issue,这是本案专家组的用语)。全班同学都在静静地听着(我们班有一条课堂纪律:不要交头接耳,有想法可以笔谈。这条纪律被很好地遵守着。)

  他用了十几分钟时间讲述完毕,我问他结论是什么。他毫不犹豫地说:上诉机构的思路是错误的!

  我站起身,回过头问大家:大家对张铭的讲解有什么问题?

  话音未落,李铭(化名)站了起来:我和张铭讨论了很久,但是我不同意他的结论;我也想板书一下,要写的东西比较多,大家可以一边讨论着。他习惯于上台,先把黑板写得满满的,然后一点点给大家讲述。

  他对着手中的纸条,一点点写着。我们则针对张铭的发言讨论起来。有好几位同学站起来,对张铭的理解提出了疑问,并且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而张铭则一一作答,不断澄清着自己的观点。

  当我发现李铭已经板书完毕,我说道:看来大家对张铭说法还有很多问题,大家可以在课后与张铭辩论;我们现在先听听李铭的观点。

  关于那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李铭详细解释了上诉机构的思路,认为这个思路基本上是对的,只是“遗憾的是”,在一个关键的步骤上没有说清楚。他用了十几分钟讲完后,我站起来评论:请大家注意李铭板书的三个板块:右边是专家组的分析;这提醒我们,上诉机构的分析与专家组的分析是相关的,甚至是在完成专家组所没有完成的分析;中间是本案的核心内容,即上诉机构的思路,李铭得出了与张铭不一样的结论;左边关于条约冲突的问题,即议定书与GATT是否有冲突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李铭板书时,大家进行了一些讨论,但是李铭的板书,却就条约冲突的类型,条约冲突的处理,以及本案是否出现了条约冲突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论证。最后我总结说:李铭的板书,是一个严密的结构,从专家组到上诉机构,再到一个更高的理论问题;大家是否有什么问题要问李铭?

  我看到,已经有几位同学的桌上竖了“旗子”--我们的课堂,谁要是想发言,就把自制的名牌竖起来。大家围绕着李铭的讲解,提出了评论和问题。大家还比较了张铭和李铭的讲解,并且提出了一些新问题。

  快到休息时间了,我对大家说:这个问题的确很复杂,大家发言的信息量也很大,真希望我们能够一直讨论下去;但是课堂时间有限,我们课间休息后还要讨论另一个案例,所以大家的讨论只能在课后进行了。

  我接着说:上一次课与这次课,我们讨论的都是这个案例中上诉机构的裁决思路;大家的发言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给大家讲解这个思路;二、觉得这个思路不清晰;三、认为这个思路是错误的;这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归纳为五个问题,供大家参考:一、上诉机构是不是真的写清楚了?因为如果根本就没有写清楚,我们怎么能够看清楚呢?二、这个问题,究竟能不能写清楚?也许这的确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我们怎么能要求上诉机构一定写清楚呢?三、议定书是否能够援引GATT中的例外?这可能是一个客观存在,但是如果根本不存在,那么怎么能要求上诉机构表达出来呢?四、条约解释的目的是什么?是发现条约制定者的意图,还是给基于文本给条约一个合理解释?五、如果你是法官,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你怎么办?问题虽然复杂,但是你又不得不做出判决,你怎么办?

  当我情绪激动地、一口气说完这五个问题的时候,我觉得我已经不是一个大三课堂上的讲课老师,甚至不是一场讨论的主持人,而是一个研讨会上的发言者,正在慷慨激昂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我忘记了他们只是一群大三学生。我忘记了我是一位WTO“权威”.此时此刻,我只想着把参加这两次讨论的感想一股脑说出来。我觉得,我与张铭同学和李铭同学的想法可能相差无几了:我有话要说。

  随后,我故作平静地说:我们讨论了两节课,都没有讨论清楚这个问题;现在我给大家念一段文章,是一个WTO权威写的,看看他是怎么说的。我一字一句地念了那几句话。我看到有同学在窃笑。我念完后,问大家:这个权威写清楚了吗?很多人摇头微笑。我说:这位权威的话,其深度和广度,怎么能与我们这几个小时的讨论相提并论?大家已经知道了,这个权威就是我,这是我在读案例的时候写的;所以,我要说的是,我从大家的讨论中,获益良多。说完这句话,我宣布课间休息,心中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

  恢复上课后,我们开始讨论“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DS 398,原材料案)中,上诉机构在中国议定书能否援引GATT第20条例外这一问题上的分析思路。本案中,上诉机构所面临的,也是那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与“出版物案”的问题十分相似,但是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在“出版物案”中,上诉机构的答案是“能”,而在“原材料案”中,上诉机构的答案却是“否”.这一正一反两个案例,在国内外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也成为我们这个班同学争论不休的话题。我是建议同学们同时把这两个案件同时阅读的,在上一次课的讨论上,以及本次课间休息之前的讨论中,已经在时时涉及与这个案例的对照。

  我说:我们在花了那么多时间,讨论了“出版物案”上诉机构的思路之后,现在讨论“原材料案”,应该是“小菜一碟”了;谁愿意说说这个案例说了些什么?果然,在随后两三个同学的发言中,大家三言两语就讲清楚了上诉机构的分析思路,很快就将重点转移到了对这种思路的评论上,其中多半是持批评态度的。不仅如此,这个案例还引发了大家对条约解释原则的探讨。我总结到:我归纳一下大家所讨论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课后查找资料进行研究,以便下一节课展开讨论:一、条约的条款是不是模糊、抽象一些,才能避免法律上的漏洞?二、WTO的法律渊源是否包括判例,也就是在WTO中是否有“遵循先例原则”?三、解释条约,是不是要按照签订时理解?四、条约没有明写,应该如何理解?

  最后,我结合大家的讨论,还布置了涉及这两个案例的作业:一、用“出版物案”的思路分析“原材料案”,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二、反之,用“原材料案”的思路分析“出版物案”,又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三、是否有其他思路,来解决这两个案件中的问题?因为很多人认为“出版物案”没说清楚,而“原材料案”太过死板。四、“原材料案”对中国不利,是因为有关的议定书条款中缺了一些内容,我们补上什么样的措辞才能有利?四、在中国议定书中,是否能够加上什么样的总体的话,好让中国不吃亏?

  我对大家说:下一节课的讨论,将是创造性的;我们经过两次课的讨论,已经让这些问题活生生地摆在我们面前,让我们动手试试。

  下课了,外面已经是艳阳高照的晌午。我与几位同学和两位听课的青年教师步行去食堂用餐。这一天是“五四青年节”学生社团在组织各种各样的推介活动,校园里人声鼎沸,热闹非凡。我们几个人也在热烈地谈论着。在餐厅里,张铭说:任何一节课我都没有下这么大功夫,因为我有兴趣。李铭说:我每天都要看两三个小时,觉得是一种享受。我也与他们分享了我的一些感受,例如“这才是真正的法律”、“WTO法的魅力”和“法美学”等等。

  我觉得,这次课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的“讨论式教学法”的成效,可以借此机会总结一下:这样的效果是如何实现的。

  二、

  以上描述的,是我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持的“WTO专题课”第十次课的情况,讨论的主题,是“出版物案”和“原材料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的思路。在此之前,我们已经讨论了“知识产权案”、“取向电工钢案”和“双重救济案”.不仅如此,我们还在第一、二次课上,讨论了WTO的一般问题,即“WTO概述”(详见本文附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WTO专题课方案)。从课程目标的角度看,我是希望能够通过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一些重要案例的讨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增加学生的国际法律知识。课程设计,是从基础知识(“WTO概述”)到具体案例。在基础知识部分,选择了WTO官方出版物,内容覆盖了WTO的基本原则、重要协议和历史沿革等内容,同时配以我自己撰写的一些资料,包括我本人参与案件处理的一些经历。在具体案例部分,都是“中国案件”中的一些精彩法律分析,而案例的选择,也是从简单到复杂,同时配以我自己撰写的案例概要。

  这样的课程设计是有所考虑的。首先,这些案例的精彩性、复杂性,以及中国作为当事方的特点,都会引起同学们极大的兴趣。在“知识产权案”中,专家组如何通过对“commercial scale”一词的解释,判决美国没有能够证明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违反WTO《知识产权协议》?在“取向电工钢案”中,上诉机构是如何创造了“explanatory force”一词,解释了《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2款给调查机关所设定的义务?在“双重救济案”中,上诉机构是如何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决,裁定在某种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的时候要考虑反倾销税?在“出版物案”和“原材料案”中,为何上诉机构说前一个案件中国有权援用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但是在后一个案件中中国去却无权援用?这些问题,是非常有意义、有价值的,并且是真实的,在国内外学术界都有广泛讨论,并且很多地方都没有定论。因此,我觉得,课程资料的选择,是课程成败的第一步。很难想象同学们会对过于简单或与自己毫不相干的话题产生兴趣。其次,通过案例的讨论,带动对WTO知识的学习。这些案例,涉及WTO的《知识产权协议》、《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关贸总协定》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等重要内容。同学们在研究案例的过程中,必然会对这些协议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非常深入细致的研读,并且必然会经常回到“WTO概述”中的一些基础知识。从课程进展的情况看,我觉得,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为主,同时增加学生的国际法律知识,这样的课程目标已经实现了。通过案例的研究,同学们分析“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张铭和李铭的板书讲解就是例证。同时,同学们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得到了提高,大家讨论所涉及的知识面就是例证。不仅如此,由于我们使用的是“讨论式教学法”,学习效果大大超出了我的预期,已经绝非“课堂设计”的简单目标可同日而语!

  从这堂课的情况看,张铭绘制图形和公式,是在试图用形象和抽象的方法,分析上诉机构的裁决思路,而且得出了“上诉机构是错误的”这样一个结论。他的思维能力所达到的程度,以及对“上诉机构”这个权威的挑战精神,令人难以想象!而李铭板书的三大板块,其逻辑的严密性,思维的开拓性,也令人叹为观止!我的课程目标,也许仅仅是“同学们理解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思路”,但是课堂的效果,却不仅仅是理解,而且是批评和完善!正因为如此,我才有了参加研讨会,听专家发表高论的感觉。

  从这堂课的情况看,同学们的知识也得到深入和开拓。相关协议条款的知识自不待言,而条约冲突和条约解释原则等概念,则反映了同学们知识的深度和范围。我的课程目标,也许仅仅是“了解WTO基本知识”,但是课堂的效果,却不仅仅是了解,而且是无限的拓宽!正因为如此,我才会反复总结同学们讨论的要点。事实上,我的知识面也得到了拓宽。

  是的,从这堂课的情况看,我受益良多。对于“出版物案”,我写过案例概要,但是经过了课堂讨论,我才从更深和更宽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我现场提出的那几个问题,其实也是我自己心中的问题:上诉机构是不是真的写清楚了?究竟能不能写清楚?议定书是否能够援引GATT中的例外?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你怎么办?课后我曾经对一位听课老师说:我参加过很多研讨会,但是这么多人认真阅读同一个案例并且进行如此深入研讨,从而引发了我如此思考的,这还是第一次!

  我觉得,同学们有这样的提高,我有这样的收获,都得益于“讨论式教学法”中的“师生学习共同体”的理念。从这堂课的情况看,完全是师生在围绕一个有意义的主题进行探讨。我作为教师,并没有主导--我甚至没有能力进行主导!我只是引导大家讨论,并且不知不觉自己也参与其中!我们的课堂,也不是“以学生为主体”--学生也是围绕着这个主题发言。在这样的学习共同体中,我们的知识和智慧相互交织,产生了比简单相加更大的能量。这种能量,是课堂设计时无法估量的。

  我们看到,这样的讨论深度和广度,没有课前的充分准备是不可能实现的。同学们显然已经反复阅读了案例,并且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大大超出我所指定的资料。不仅如此,同学们显然自己也在讨论--李铭就明确说过,其他同学也说同寝室同学讨论到深夜。大家为什么会如此下功夫?或者用一个教育心理学的术语问:同学们的学习动机是什么?

  显然,是课堂讨论让他们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那么,我们的课堂讨论,有什么样的特点,能够引起大家极大的兴趣?

  我们的课堂,研究的是非常有意义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思维,涉及到国际法知识,涉及到中国利益。我们的课堂,是同学们自愿发言为主的,大家有想法都可以提出来。我们的课堂,老师只是维持一下秩序,偶尔点评和总结一下,而且有时还和同学们一起讨论。我们的课堂,谁课前下的功夫多,谁就会有突出表现。

  同学们有兴趣,才会有这样的课堂效果。因此,兴趣就是同学们的主要学习动机。那么,我的教学动机是什么呢?我的工作十分繁忙,除了早出晚归的日常上班,还在课程期间到台湾、美国和墨西哥等地出差,国内出差也有若干次。那么,是什么样的动机,让我连续十二周,每个周六上午来给同学们“上课”,课前要用课堂同等时间阅读案例,有时课后还要进一步查阅资料?我发现,我的教学动机,也是兴趣,其中主要是从课堂讨论中所得到的乐趣。从我描述的这次课的情况看,我是始终兴致勃勃,甚至情绪激动的!

  当然,我的教学动机,还包括看到“讨论式教学法”的成效,我心中所产生的成就感。通过这门课,我更加坚定了“讨论式教学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同学们是有学习潜力的;教师的作用,就是通过选择优质材料(知识或案例),组织课堂讨论,营造一个“师生学习共同体”,将同学们的学习潜力发挥出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学相长”.(2013年5月13日)

  附:讨论课的两个问题:

  旁听过我主持的讨论课的老师,常常提出两个问题:一,知识的系统性问题,即课堂讨论所涉及的知识是有限的,可能无法顾及一个学科的全面知识;二,全体学生的参与问题,即有的学生并不发言,他们的学习效果可能不好。

  提出这样的问题,可能是由于对照了“讲授式教学法”中的老师讲学生听,似乎老师讲得很有系统,而所有学生都在听。

  事实上,课堂讨论中所涉及的知识,仅仅是同学们在讨论中牵扯出来并进行了深入探讨的知识,绝不意味着同学们从这门课上所学习到的知识只有这么多。同学们在课前的预习中,在课后的研读中,在与其他同学的讨论中,必然会涉及大量的知识,而课堂上提到的知识,仅仅是“冰山一角”.从这堂课的情况看,很多知识还超出了我所指定的阅读材料的内容。不仅如此,同学们为研究案例而主动查找和学习的知识,才会成为他们自己的知识,并且在此过程中,培养了主动学习的能力,从而解决知识无穷尽的问题。的确,讨论课可能不会涉及所有的知识,但是讲授课上,老师讲了,难道学生就形成系统知识了吗?事情恐怕没有这么简单。老师讲了很多,但是学生课上听进了多少,课后记住了多少,将来能运用多少,恐怕都是未知数。

  关于全体学生参与的问题,的确,在讨论课上,有些同学发言积极,有些同学发言不积极,而有些同学可能根本就不发言,最终形成总是那么几个同学发言的局面。我的理解是,讨论课是鼓励每个人发言的;讨论课给一些优秀、努力的同学提供了脱颖而出的机会;少数同学的发言占领了课堂,这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无可厚非。对于那些不怎么发言的同学,从同伴们的发言中,也会有所收获,甚至超过听老师讲的收获,因为同伴的发言可能更加容易吸引他们的主意力,而几个人的发言可能容易引发他们的思考。从这堂课的情况看,像往常一样,有十多位同学发言,其中几个轮流发言,但是还有一半同学没有发言,有些同学甚至从未在课上发言。他们不发言,可是为什么还一直来上课呢?原因可能很复杂,但是我想,听听别人的发言也有收获,这一定也是一个原因。在其他课上,不也是只听不说的么?因此,我觉得,讨论课最大限度地照顾了学生的差异性,不发言的同学也在学习。

  总之,我认为,知识的系统性问题和全体学生的参与问题,虽然是所有教学法都应该考虑的问题,却可能是根本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而且是“讨论式教学法”能够比“讲授式教学法”更好解决的问题。

  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WTO专题课方案

  时间:2013年春季学期,36学时,12周,周六上午9:00-12:00.

  学生:法学院本科三年级,50名

  课程目标:学习WTO知识,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课程形式:研讨式:学生课前阅读并讨论资料;课堂以学生发言为主,教师主持讨论。

  课程内容:

  第一、二周:WTO概述

  第三、四周:知识产权案

  第五、六周:取向电工钢案

  第七、八周:双重救济案

  第九、十周:出版物案

  第十一、十二周:原材料案

  (备选:汽车零部件案、电子支付服务案)

  附录:参考资料

  一、WTO概述:1、WTO官方出版物(另发):Understanding the WTO, 10 Benefits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10 Common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the WTO, 10 Things the WTO Can Do.2、杨国华文章(“WTO专题课阅读资料”,另发)

  二、知识产权案(362):1、专家组报告中关于“刑事门槛”的部分(VII.C. Criminal Thresholds,第82-134页,第7.396-682段,另发);2、杨国华文章(见北大法律信息网“杨国华专栏”,下同):“四载精心筹备,一朝全盘皆输――知识产权案始末”;“四两拨千斤--知识产权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三、取向电工钢案(414):1、上诉机构裁决中有关《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条第2款要求调查机关确定怎样的“因果关系”的部分(V.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3.2 of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and Article 15.2 of the SCM Agreement,第46-68页,第116-169段,另发);杨国华文章:“广泛的因果关系――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究竟是什么关系――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上诉机构裁决的思路”.

  四、双重救济案(379):1、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关于“双重救济”的部分(专家组报告:XIV. China's claims pertaining to “Double remedies”, 第206-208页,第14.1-6段; 第220-245页,第14.46-130段;上诉机构报告:VII. Articles 10, 19.3, 19.4, and 32.1 of the SCM Agreement and Article VI:3 of the GATT 1994: “Double Remedies”,第199-219页,第538-591段,另发);杨国华文章:“认定--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纠偏--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上诉机构裁决的思路”.

  五、出版物案(363):1、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关于“是否有权援用GATT第20条”的部分(专家组报告:VII.C.2 China's defence based on the “right to regulate trade” and Article XX(a) of the GATT 1994,第270-277页,第7.707-744段;上诉机构报告:VI. China's Defence under Article XX(a) of the GATT 1994),第91-104页,第205-233段,另发);2、杨国华文章:“探路--出版物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技高一筹--出版物案上诉机构裁决的思路”.

  六、原材料案(398):1、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关于“是否有权援用GATT第20条”的部分(专家组报告:VII.B.5 (a) Whether Article XX of the GATT 1994 is available as a defence to a claim under Paragraph 11.3 of China's Accession Protocol,第50-59页,第7.110-160段;上诉机构报告:VI. Applicability of Article XX,第109-124页,第270-307段,另发);2、杨国华文章:“规则--中国原材料出口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条约解释的局限性――以”原材料案“为例”.

  七、汽车零部件案:1、专家组报告中有关“国内税”的认定部分(VII.B. Article III of the GATT 1994,第171-221页,第7.102-276段);2、杨国华文章:“是非――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八、电子支付服务案(413):专家组报告中有关中国承诺是否包括电子支付服务的部分(VII.D. China's Specific Commitments Concerning the Service at Issue, 第28-61页,第7.63-207段。)

  “WTO专题课”阅读资料:

  见北大法律信息网“杨国华专栏”:

  //article.chinalawinfo.com//Author_Page.asp?AuthorId=/49/,以下文章

  1、WTO协议概述

  2、条约解释的局限性

  3、法律与人生

  4、WTO是模范国际法

  5、WTO裁决对中国法院审判的启示

  6、用WTO的眼光看欧洲法院判决

  7、用WTO的眼光看美国法院判决

  8、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程

  9、最好的律师

  10、WTO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另见“用WTO的眼光看美国法院判决”之附件)

  11、习以为常――我们在WTO打官司

  12、熟面孔--在WTO打官司那些人

  13、知人论事――评James Bacchus的大作

  14、苏格拉底的追问

  15、千姿百态--风格各异的WTO专家组

  16、拷问――上诉机构听证会简介

  17、漫谈WTO

  18、WTO法的魅力(另见“WTO裁决对中国法院审判的启示”之附件)

  19、WTO的理念

  20、WTO的诞生

  21、GATT的起源




【作者简介】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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